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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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怒氣一來難免與人發生爭執,出言怒罵恐吃上官司。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翁偉倫在臉書《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》解釋刑法上「公然侮辱罪」、「誹謗罪」及「恐嚇罪」成立要件不同之處,提醒民眾提告時應弄清楚法律相關規範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
▲新聞示意圖,非當事人。台北汽車借錢(圖/資料照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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翁偉倫表示,刑法309條的「公然侮辱罪」容易成立,民眾一時情緒上用語,往往遭受刑事訴追,最後常以「賠錢了事」收場。涉及定義在公開場合,未指明具體事實,而用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輕蔑言語、文字、手勢來罵人,例如「王八蛋」、「恐龍」或用「三字經」問候等,均為公然侮辱,最高可判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。

台北汽車借錢刑法310條「誹謗罪」則是處罰陳述「虛偽的事實」,而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,如誣指某人有「小三」等相關言語,可處1年以下徒刑、拘役或1萬5元以下的罰金;若以散布文字或圖畫方式誹謗別人,最重可判到有期徒刑2年。

翁偉倫提醒,若在爭吵過程中講出帶有「恐嚇意味」言語,讓人心生畏懼而產生不安全感,即成立刑法第305條「恐嚇罪」未必有加害的行為,例如「我要讓你消失」等,可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翁偉倫呼籲,爭吵情緒上來時,講話要經過大腦,亂說話、亂罵人不僅損失金錢,更可能招致牢獄之災,提醒民眾不可不慎,以免禍從口出。

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FB原文:https://goo.gl/8yaULb



來自: http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3511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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